步步为赢之抓住本质 ——易韦、韦艳诉吴芳等人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易明(已死亡)与被告吴芳系夫妻关系,婚后,易明与吴芳以吴芳的名义参加房改获得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改房一套,并有共同子女易斌(已死亡)及被告易东、易琴,2005年4月,易明去世,因被告吴芳在该套房屋中居住,故易明的上述遗产一直未分割。

2009年8月,易斌病故,易斌生前与原告韦艳系夫妻关系,有共同子女即原告易韦。2013年7月,三被告经共谋后在未通知二原告拆迁的情况下,擅自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以致上述房产被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拆迁,并将获得的搬迁货币补偿款97万余元全部据为己有。二原告在迫于无奈之下委托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冷明科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裁判文书

一审判决:三被告分别将分割的搬迁货币补偿款97万余元中属于二原告的部分共计8万余元返还给二原告。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起时间跨度逾十年且涉及转继承法律关系的具有典型意义的继承纠纷案件,委托人易韦、韦艳起初只是感觉应当享有搬迁货币补偿款的部分权益,但因并不掌握该套房屋的任何证据,完全不知从法律上该如何着手,天昌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案件来龙去脉,精确定位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在法庭上提出逻辑严谨、合理合法的代理意见并被法庭采纳,具体如下:

(一)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依法应属于易明与吴芳的夫妻共同财产。易明在2004年去世前与被告吴芳一直系合法夫妻,1997年6月,易明与被告吴芳以吴芳名义参加了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并与吴芳所在单位签订了《售购房合同》,且共向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支付了购房款后,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18条关于“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的,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的规定,易明与吴芳作为单位职工,双方都有参加房改的权利,但却只能在一方单位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参加房改的权利体现在购房款的优惠上,故吴芳一方在婚后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易明去世后,其依法享有的案涉房屋的一半份额应作为个人遗产由易斌、易东、易琴、吴芳继承。易明去世后,其对案涉房屋的享有的一半份额作为个人的合法遗产依法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而易明此时的合法继承人为妻子吴芳及三个子女:易斌、易东、易琴,故易明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一半份额作为个人合法遗产依法应由其妻子吴芳及三个子女:易斌、易东、易琴继承,只是因被告吴芳当时在案涉房屋中居住,才暂时未分割。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民法典》第1121条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以及1153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并结合易明共有四位继承人的情况,易斌作为易明合法的继承人从易明死亡时起即对案涉房屋1/8的份额享有继承权,只是因被告吴芳在该房屋中居住而暂时未予以分割。

(三)易斌死后,其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的1/8份额依法应由其继承人转继承。2008年8月,易斌去世后,由于案涉房屋并未分割,其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的1/8份额的继承权依法应由其继承人转继承,而易斌此时的合法继承人为母亲吴芳、妻子韦艳、女儿易韦,故易斌对案涉房屋享有的1/8份额作为个人合法遗产由于并未从案涉房屋中分割出来,依法应由其母亲吴芳、妻子韦艳、女儿易韦转继承。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并结合易斌共有三位继承人的情况,易斌各位继承人从易斌死亡时起即分别对案涉房屋1/24的份额享有转继承权,故原告韦艳、易韦共对案涉房屋1/12的份额享有转继承权。

(四)案涉房屋被拆迁后,原告韦艳、易韦依法应继承的案涉房屋1/12的份额对应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应由二原告合法所有,三被告恶意串通予以侵吞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益,依法应全额退还。2013年7月,在未通知作为合法转继承人的二原告拆迁事实的情况下,三被告经共谋后擅自签订了《搬迁补偿安置合同》以致上述房产被成都市锦江区危旧房改造中心拆迁,共获得搬迁货币补偿款97万余元。此后,三被告更将属于二原告依法享有的案涉房屋1/12份额对应所得的拆迁补偿款共计8万余元私分而拒不支付给二原告。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151条关于“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的规定,三被告侵吞二原告依法应继承的财产权益共计8万余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继承权益,应依法全额退还。


综上所述,本案属于继承纠纷案件中既涉及法定继承,又涉及转继承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天昌律师本着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证据的搜集和事实梳理,明确法定继承发生的时间、对应的财产范围及法定继承人资格,完全厘清了转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财产范围,并最终维护了转继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