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为赢之寻衅滋事罪 ——张伟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案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某日晚,张伟(系成年人)与朋友在成都市某地一家饭店内吃饭,张伟在用餐期间饮酒过量,在饭店因打碎商家洗手盆之事与商家发生争执。张伟的朋友见状及时将双方劝开,由其朋友与商家进行协商时,张伟离开了该店铺。因张伟处于醉酒状态,误将饭店旁的一家小吃店认错为刚发生争执的店铺,遂强行闯入该小吃店,在闯入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余福软组织受伤。张伟闯入店内后,随意殴打店铺工作人员曹亮、曹知,导致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余福、曹亮、曹知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匡嘉鑫律师团队接受张伟的委托,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后,认为本案目前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可能构罪的情形下,应当尽快与受害人协商谅解赔偿事宜,取得受害人谅解。其次,张伟是国有企业的员工,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利于其今后的事业发展,尽力为张伟争取到不被起诉。

二、裁判文书

检察院对张伟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伟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天昌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最有效、最全面维护张伟合法权益的结果。办案过程大致为:首先,天昌律师接案后及时到检察院阅卷,详细查阅案卷的相关情况,并根据案情初步拟定办案思路;其次,天昌律师认为,张伟是具有正当工作的有志青年,内心对家庭、社会、国家饱含热情与希望,其平日表现良好,当日是因酒精刺激,才会没能约束自己的行为,案发后后悔不已,其可挽救程度实际较高;最后,本案应该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未对受害人及社会秩序造成较大的危害,因此天昌律师依法向检察院递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后经检察院决定,对张伟不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天昌律师在全面阅卷及取得受害人谅解后,提出主要的法律意见如下:

)张伟的犯罪情节轻微本案案发前张伟无预谋,是偶犯。整个打斗时间持续性较短,张伟等人对于被害人的危害性、胁迫性较小。

二)张伟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三)张伟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四)张伟此前一向表现良好,给予免予刑事处罚,不会有社会危害性,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综上,天昌律师认为:对于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需按照轻刑犯罪慎捕慎诉理念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案分析研究。此案件既彰显了宽严相济的政策,又对社会群众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起到警示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