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挽狂澜之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李大国非法持有枪支罪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根据调查,李大国(成年人)与孙强是朋友关系,孙强联系李大国,让其帮忙打听麻黄素(系制毒原料)的购买渠道。李大国经人介绍得知王小利在出售麻黄素,便介绍孙强与王小利认识,孙强与王小利完成买卖交易。后该案案发,李大国被挡获,公安机关在对李大国的居住地进行搜查,在房屋内查获手枪一支,子弹近十发。经鉴定查获的枪支能发射制式7.62mm六四式手枪子弹,属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公安机关以李大国涉嫌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拘留。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匡嘉鑫律师团队接受李大国的委托,并依法会见了李大国,开展案件讨论会,确定辩护思路。天昌律师对李大国涉嫌制造毒品罪持有异议,认为李大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根据相关证据若是可能构罪的情形下,为其作罪轻辩护。后天昌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李大国不构成制造毒品罪,检察院最终以李大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文书

法院判决李大国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律师点评

本案的亮点在于天昌律师能够正确把握和运用刑法理论,为李大国提出不构成制造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且该法律意见被采纳,最大程度维护了李大国的合法权益。我们探讨关于制造毒品罪,就不得不提到制毒原料。制毒犯罪的泛滥很大程度上与制毒物品轻易获取有关,我国认识到管制制毒物品对打击毒品犯罪之重要性,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进行了增改,扩大生产、运输买卖、走私制毒物品的打击面。基于易制毒化学品很大一部份流向了制毒工厂,国家更应该严格查处买卖制毒原料的交易本案中李大国并非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原料且麻黄素也不是由其出卖的因此不应当认为是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当然就不构成此罪

通过本案延伸我们可以探讨关于出卖制毒物品可能涉嫌的两个罪名,制造毒品罪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关于这两个罪名的定罪,刑法上若明知他人购买制毒物品用于制毒,而仍然将其出售的,实则上是间接为制毒人员提供帮助,刑法通常将该类情形视为帮助犯,与制毒的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假设明知制毒物品被用于制毒,出卖人对买方并不知道,即只知制毒物品最终极有可能流向制毒人员,但主观上并不知晓其最终流向明确的个人则可能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审判阶段,天昌律师发表的主要的辩护意见:

(一)李大国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二)李大国对指控非法持有枪支罪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表现值得肯定,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天昌律师认为:我国刑法立法目的之一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与此同时,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也更需要精于专业,以事实为依据,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