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挽狂澜之组织卖淫罪 ——杨雪组织卖淫取保、缓刑案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据调查,王某开设了一家足浴中心,自2017年8月以来,该足浴中心管理和控制“女性技师”以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向男性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利。杨雪是该足浴中心的客户经理之一,负责接待客户并安排技师给客人提供卖淫服务。后经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现场挡获卖淫嫖娼男女多人,将杨雪等八人足浴中心客户经理、负责人、保安队长挡获到案。杨雪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匡嘉鑫律师团队接受杨雪的委托,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到看守所会见杨雪。依据案件情况,天昌律师认为杨雪涉嫌组织卖淫罪罪名不当,其行为应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杨雪在该单位上班时间较短,涉案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在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后杨雪被取保候审。

二、裁判文书

法院最终判决杨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天昌律师在接受杨雪的委托后,首先及时的与杨雪进行会见,了解案情,有利于律师对于案件分析,在辩护思路上也更清晰;本案公安机关以杨雪涉嫌组织卖淫罪立案侦查明显不当,辩护人认为杨雪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报批捕阶段为杨雪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检察机关不予逮捕,后检察机关对杨雪变更涉嫌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决定不予逮捕。其次,在审判阶段,天昌律师为杨雪辩护,认为杨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也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的影响,恳请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天昌律师就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行为与特征区别如下:

从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定性来区分。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主要体现为对卖淫人员和卖淫活动的管理及控制性。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提供某种方便。从字面来看,组织卖淫罪无论主从犯,强调的是在犯罪中的组织性;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帮助行为。

这两个罪名性质可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也是在控制他人从事卖淫的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管理性或控制性。管理性或控制性,是协助组织卖淫罪所不具备的。
二)从司法实践及证据来判断。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实施的不同犯罪事实主要差异为行为人是否参与涉案卖淫人员的管理或控制行为。具体管理或控制行为可能表现为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或管理,或是为卖淫场所提供资金、场所,或是制定卖淫行为、违法获利分成的方式也可以表现为对卖淫人员的直接管理,召集、调配、安排卖淫人员。

组织卖淫罪的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行为的分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是在参与管理、控制妇女从事卖淫的活动中发挥辅助或者次要作用;协助组织卖淫罪,则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参与了集团犯罪中的协调管理或控制;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在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中,依附并受命于组织者,不具有管理行为或控制行为,更不具有组织卖淫活动的主导权和决策权。

综上,天昌律师认为:此案中承办律师较强的敏锐性、专业性才能够对案件迅速作出判断,进而通过会见、阅卷、提交法律意见、沟通等基本办案方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达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