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为赢之黎岩诉杨昆、杜文、肖宇 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黎岩打算自己投资开一家火锅店,经过仔细选址调查后,确定了一家地处商业中心街道挂着“店铺转让”的“二麻老火锅”,经过协商议价,案涉店铺的杨昆、杜文、肖宇三位老板与黎岩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店铺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黎岩。合同签订后,黎岩便聘请工程队,对店铺的装修进行升级改造并支付了转让费23万元。正在装修时,社区、派出所和工商局先后来到火锅店,告知该店铺不能经营火锅店。原以为能够顺利开业的火锅店现如今只能紧急关停。因前期黎岩已投入了20万余元,为挽回损失,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解除合同,但对方称不能开火锅店也可以经营其他的业务,拒绝调解协商。

二、裁判文书

法院判决:解除黎岩和杨昆、杜文、肖宇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杨昆、杜文、肖宇返还其门店转让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30000元,并支付法定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三、律师点评

天昌律师认为本案中,杨昆、杜文、肖宇与黎岩签订的《店铺转让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但实际情况是相关单位告知原告不能经营火锅店。如果不能解除合同,让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转让费以及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多年积攒的20多万元将会打水漂。

为此,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王艳梅律师团队对《店铺转让协议书》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并搜集证据来证明黎岩受让案涉房屋的主要目的为继续经营餐饮,并前往相关部门调取关于火锅店不能营业的证据,在长达十多天的奔波中,终于找到相关部门出具了关于“二麻老火锅”不能继续营业的《监督意见书》

因此,最终法院结合天昌律师提交的《店铺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杨昆、杜文、肖宇保证黎岩同等享有杨昆、杜文、肖宇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杨昆、杜文、肖宇应协助黎岩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和案涉房屋《营业执照》名称和经营范围可知,黎岩受让案涉房屋的主要目的为继续经营餐饮,且《店铺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杨昆、杜文、肖宇应协助黎岩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黎岩与杨昆、杜文、肖宇就案涉房屋办理交接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二麻老火锅店出具《监督意见书》,并认定“经营场所属性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请变更经营范围;该经营活动,涉嫌存在油烟、噪音扰民,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黎岩实质上已经不具备继续从事餐饮活动的条件,其继续履行《店铺转让协议书》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黎岩请求的解除《店铺转让协议书》和退还23万元转让费得到了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天昌律师认为公民在从事商业行为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发生民事纠纷时需兼顾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