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为赢之合同诈骗罪 ——李家奇诈骗罪改判合同诈骗罪案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被告人李家奇、何勇林经预谋以“以租代购”的方式向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租赁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小汽车,支付了车辆首付款1万元,办理完按揭手续后,随后二人将车开走,并于当天将车卖掉。事后李家奇分得好处费2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家奇、何勇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李家奇系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匡嘉鑫律师团队接受李家奇的委托,深入研究案卷材料及梳理证据后,提出有效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李家奇不构成诈骗罪,而是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裁判文书

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李家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律师点评

依据《关于确定四川省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而合同诈骗罪中,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个人犯罪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个人犯罪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如果按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诈骗罪,且数额巨大,李家奇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量刑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上述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与合同有关,即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无论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只要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对方财物,即可构成诈骗罪。即合同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行为,既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本案中,天昌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作罪轻辩护,变更罪名,可以最大程度的维护李家奇的合法权益,争取从宽处理。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天昌律师在全面阅读案卷材料并分析案情后提出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李家奇刑事责任,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中被告人李家奇通过“以租代购”方式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汽车一辆,签订合同时,李家奇方支付了车辆首付款项,部分履行该合同。李家奇实施了所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中相关的部分经济活动,李家奇明知道自己没有实际的履行能力,与受害人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基于合同约定给付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应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2.李家奇具有初犯、坦白、部分退赔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综上,天昌律师认为:本案重点在于如何把握刑法理论中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认定为被告人做实质有效的辩护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不同,一般来讲,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高于一般诈骗罪。因此,本案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判处,使李家奇的很大程度的减轻了处罚,使其早日回归到家庭、社会,将使判决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