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为赢之林洋诉李春芳、杨思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1-03-04

一、基本案情

2006年2月27日,林洋与李春芳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第一条,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金科苑”×幢×单元×楼7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61.62平方米。第二条,房屋总价款为146000元整。第八条,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二个月即为怠于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即构成违约;若发生诉讼,诉讼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并且,甲方家庭成员对协议后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前述协议有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佐证。合同签订当日,林洋向李春芳支付了诉争房屋的全部房款146000元,李春芳亦当即向林洋出具了手书的收条。合同签订后,李春芳交付了前述房屋,林洋随即入住了诉争房屋。此后,为实现房屋产权及过户,多次与李春芳联系、协商,但因诉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屋,合同签订时,卖方尚无产权证书,无法办理房权证书及过户手续。时至今日,房权证书已经具备办理条件,李春芳却以房屋出让价款过低为由要求原告额外支付数万元,否则拒绝办理产权证书。为此林洋曾多次与李春芳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林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春芳、杨思雨为林洋办理诉争房产的产权及过户手续。

二、 裁判文书

李春芳、杨思雨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林洋将成都市金牛区牛区金科苑中街×号×栋×单元×楼7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至林洋名下,产权过户的相关费用由林洋承担。

三、律师点评

本案从表面上看是一起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该涉诉房屋为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且本案被告拒不配合。为此,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张言娇律师通过和法院及拆迁办、被告的多次沟通,收集关键证据,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从证据上来看,该拆迁安置房的实际所有人为杨思雨,原告与李春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上为李春芳代签,那么联系上杨思雨并让其认可这份买卖合同是本案的关键之一。为此,在张言娇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与被告杨思雨取得联系,并促成双方签订协议书,同意 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未取得产权证,那么就需要证明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张律师通过多次和有关部门沟通,最终调取相关证据,并被法院采纳。

在本案中,林洋与李春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以及杨思雨与林洋签订《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李春芳、杨思雨将其所有的成都市金牛区金科苑区×幢×单元×楼7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最终以146000元卖与林洋,且将房屋交予林洋居住至今,林洋按约定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应各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自2011年7月21日起李春芳、杨思雨已经具备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的条件,应当按约定协助林洋办理产权过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