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为赢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保险公司拒赔后,天昌律师代理获赔近70万元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2019年8月某日,杜华驾驶一辆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载货(该车总质量2.86吨装载货物1590公斤),沿道路行驶,因操作不当,行驶中未确保安全,致车辆冲上中心绿化带内与正在进行环卫作业的陈丹发生碰撞又撞上路灯杆和绿化带内放置的电杆,致车辆受损、交通安全设施受损,陈丹当场死亡。后交通管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丹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涉案车辆在人保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杜华因此次事故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支付给陈丹近亲属5万元取得谅解书

在陈丹近亲属向人保公司提起索赔过程中人保公司因对杜华驾驶的肇事车辆属于轻型非载货专项车,发生车祸时,车方擅自载货改变使用性质,依据商业三者险的约定,认为应当免责拒绝赔偿商业险部分仅赔偿11万元

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匡嘉鑫律师团队接受陈丹近亲属的委托,代理赔偿事宜,经深入研究本案及收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94972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代为支付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裁判文书

(一)一审;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丹近亲属支付保险赔偿金694972元。

(二)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作为商业险应当免责的理由并不成立天昌律师的3点代理意见简要如下

车辆的使用性质与车辆类型属于不同概念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2014年发布的《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机动车按使用性质分为营运、非营运和运送学生,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非营运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易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故案涉车辆是否改变其使用性质应与其是否从事营运行为相关,与其是否装载货物无关。

(二)本案车辆载货并非专门从事货物运输未改变使用性质

本案中,该肇事车辆属于专项作业车的范畴,其当然可以载货,只是“轻型非载货”系区分专门从事货物运输的货车,本案中该车使用性质是非营运,不同于营运车辆。被告保险公司主要免责的事由之一该车在事故发生时载货1590公斤杜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但是天昌律师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不成立。首先,该车辆进行载货但并未对机动车行驶证证明的车辆使用性质进行变更为营运车辆其次结合本案相关证据能证明事故发生时侯该车所载货物也为被告杜华个人所有的货物,系个人处分货物的行为,并不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属于营运性质

保险公司对案涉车辆显著增加机动车危险程度证据不足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杜华改变了案涉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使用性质且显著增加了机动车危险程度事故发生时该肇事车辆载货对事故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依据事故责任认定因杜华个人的操作不当造成此次事故与车辆自身无任何因果关系

综上,天昌律师认为:因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所产生的争议,在案件中需要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对其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于法有据,此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公平、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