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为赢之合同合理性 ——将平公司与中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中交公司总承包贵财集团的路桥修建业务,随后又将其中一段隧道施工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将平公司。 中交公司与将平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将平公司完成中交公司位于前述路段隧道的部分工程项目。承包方式是以劳务单价固定,中交公司供应材料,单价浮动。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实行按月结算,因业主贵财集团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的,中交公司有权对将平公司的拨款相应延迟。合同签订后,将平公司完全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该隧道工程2017年因工程款项未到位而停工。2018年1月,中交公司与将平公司对已经施工部分办理了结算,未付工程款项600余万元。但此后直到2020年,中交公司仍然没有向将平公司支付余款,导致将平公司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剩余工资,整个公司经营举步维艰,陷入困境。为此,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冷明科律师团队接受将平公司的委托,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未付工程劳务款项。

二、裁判文书

(一)一审:中交公司立即向将平公司支付未付的劳务款项并支付

逾期付款利息。

(二)一审判决作出后,中交公司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三、律师点评

本案因项目整体烂尾,整个项目停工,中交公司一直拒绝向将平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用,将平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中交公司仍拒不付款,并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款拨付不及时的,中交公司有权对将平公司的拨款相应延迟且中交公司不承担责任。中交公司与将平公司的工程款项尚未结算,结算单上仅有中交公司的盖章而没有项目经理的签字且合同约定尚不符合支付条件,综上,应驳回将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中交公司的辩称,天昌律师在全面阅读案卷材料并分析案情后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中交公司已经向将平公司出具了已完成工程量的具体结算金额,其应当以此金额支付全部工程款。至于其向将平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上没有项目经理的签字问题,天昌律师认为完全不能成为中交公司抗辩未结算的理由。核心原因在于结算单已有中交公司盖章确认,项目经理是否签字系中交公司的内部管理程序,对将平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在案涉工程早已经于2017年停工的情况下,中交公司自认在近三年的时间里不为将平公司进行完全的结算,很明显也是恶意阻止支付条件的成就,根据《民法典》关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之规定,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也应该已经完全成就。

(三)中交公司从未举示过任何证据证明贵财集团作为业主的付款迟延与对将平公司付款迟延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将平公司亦完全不清楚中交公司与贵财集团的合同约定和收付款情况。中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将业主方的巨额款项迟延支付风险向承包劳务的将平公司转移,并以此拒绝支付将平公司的劳务款项违反基本的平等原则。

(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中交公司迟迟不按约定与将平公司办理结算甚至在办理结算后拒绝承认,拖延将平公司劳务款项至今近三年,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基本精神和规定,故其不仅应当立即支付应付的工程款项,还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三章第三节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天昌律师认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并非凡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就一律有效,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合同履行中体现基本的公平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