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为赢之何刚诉东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何刚自2011年6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东亚公司从事打炉工作,负责维修锅炉设备。2014年因身体不适离职,2017年何刚不幸被诊断为矽肺贰期。何刚由于并没有和单位签订用工合同,又离职了三年之久,现今何刚遭遇了身体上的损害,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东亚公司拒绝任何赔偿。

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王艳梅律师团队接受何刚的委托代理何刚向东亚公司主张赔偿,通过搜集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多方奔走和调查取证,最终让何刚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裁判文书

法院判决:确认何刚东亚公司20116月至201412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种为筑炉工人。

三、律师点评

本案虽然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但确认用工关系则直接关

系着职业病赔偿结果,又因何刚被诊断为矽肺贰期时已从原公司离职三年,取证及办理难度较大。在此情况下,天昌律师认为本案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争议如下:

(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发生劳动争议和工伤纠纷时,单位常以双方并无劳动合同,双方是承包承揽或临时雇佣关系为托辞,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二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主要区别在于双方是否具有管理和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隶属特点,譬如劳动者是否需接受单位的管理、遵循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月支取薪资等。本案天昌律师举证满足上述条件,能够证明何刚是东亚公司所雇佣的员工,该单位对何刚进行工作管理,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实际用工关系成立,最终确认为劳动关系。

(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天昌律师认为因确认劳动关系仅仅是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状态的确认,并不涉及权利侵害的事由,所以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终法院采信该意见。

综上所述,天昌律师认为:本案法律关系虽较为明确,但案件事实缺乏证据难以证明何刚与东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天昌律师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和法律分析工作让何刚获得赔偿。本案的意义在于律师运用专业技能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正义和人间真情,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