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为赢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 2021-03-02

一、基本案情

2019年某月的一天,邹成(系快递员)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遇同向前方张涛(70岁)驾驶自行车向左行驶时,两车倒地(经鉴定:未能确定事故发生时两车是否碰撞),致两车受损、张涛受伤。公安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明邹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大爷驾驶的自行车发生过接触,故该事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张涛受伤致残,邹成以两车未发生接触为由拒绝赔偿。

四川天昌律师事务所王艳梅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交警部门调取相关材料,又到邹成外卖配送公司走访调查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文书

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涛支付赔偿款38623.03元;邹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涛支付赔偿款20940.19元;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及安徽某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律师点评

天昌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该案事故虽发生在道路上,但公安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明邹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张涛驾驶的自行车发生过接触,故该事故不能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是本案的难点。

天昌律师认为:首先,事故双方的交通工具虽事后经鉴定无明显接触痕迹,但从交警部门的事故证明及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判断事故的发生是驾驶交通工具的双方彼此干扰造成的,张涛骑乘自行车向左转向时,未充分观察道路安全情况,干扰了后方邹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使电动车倒地滑行并干扰了张涛,造成张涛倒地受伤;由于雨天路滑,邹成在驾驶中也未注意谨慎通过义务,避让张涛不及,酿成此次事故,双方具有同等责任。综合考量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性、各方过错的严重程度、所驾车辆性质等,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双方对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各自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次,安徽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部分配送业务服务,同时又将该业务中的外卖配送业务发包给邹,邹从事外卖配送业务的主要设备即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肇事电动二轮车,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邹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从事个人事务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邹权在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那么安徽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对邹在从事外卖配送业务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邹在从事外卖配送业务中接单费用结算客观上是与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完成的,且邹在与安徽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立合同之前就在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故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邹驾驶的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40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首先应由该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对张涛的各项损失予以赔付;对于超过或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限额或范围的合理损失,则应由邹泸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连带予以承担50%。

综上所述,本案法律关系虽较为明确,但责任的划分及责任承担主体的明确才使得张涛获得满意的赔偿。